延缓报废程序(宁波)

一、咨询窗口领取《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和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延缓),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盖章  或签名;
二、到宁波市车辆检测一站,二站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持相关资料到车管所办证大厅业务领导岗窗口审  批;
三、到办证大厅业务窗口受理;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提示一:以上业务只能在本所受理;
  提示二:如需了解机动车报废标准、延缓最长年限及延缓期内定期检验次数,请点击红字。

机动车报废标准、延缓最长年限及延缓期内定期检验次数

车类

报废标准

延缓最长期

延缓期内定期检验次数(次/年)

使用年限

累计行驶里程

1、九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5年

50万公里

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年限

21年(含)内每年2次,21年以后每年4次。

2、旅游载客汽车

10年

50万公里

10年

4

3、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50万公里

10年

16年(含)内每年2次,16年以后每年4次

4、各类营运的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10年

50万公里

5年

4

5、各类出租汽车

19座以下

8年

与其同类车一致

不得延缓

4

19座(含)以上

2年

6、微型载货汽车

8年

30万公里

不得延缓

/

7、重、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10年

40万公里

5年

2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即全挂汽车列车)

8年

45万公里

4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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