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是指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所有权由原机动车所有人向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辖区的
现所有人转移,其登记为过户登记。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机动
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
车来历证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机
动车行驶证》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
动车号牌。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材料,确认车辆
,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
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
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是指机动车由于转出、转入、变更、停驶、复驶、临时入境等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
发生变化。
已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籍车辆管理所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
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
动车,其所有人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
已登记的机动车有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其所有人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适用于机
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单位名称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改变车身颜
色的;更换发动机或改变燃料种类的;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车架的;因质量问题,制
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除此之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
已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其所有人向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复驶登记。
机动车用作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机动车的所有权,将该机动车作为债务的担保。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经过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
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
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材料,确认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在
《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机动车报废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
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灭失或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或利用假材料、假证明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
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也应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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