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领登记证书程序
(一)咨询窗口领取表6《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盖章或签字
(二)持相关资料到车管所登报窗口登报申明;
(三)到三楼档案室核查档案后将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办理,符合规定的,领取受理凭证,交纳 相关费用;(遗失补证的按登记证书工本费两倍收取,为20元)
(四)将车辆交检验员查验,并进行盗抢查询;
(五)一个月后,机动车所有人持受理凭证和交费凭证到三楼档案室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换领登记证书程序
(一)咨询窗口领取表6《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盖章或签字;
(二)到三楼档案室核查档案后将资料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办理,符合规定的,领取受理凭证交纳相 关费用(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三)持交费凭证到业务领导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提示一: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持填写完整的《补领、
换领机动车牌证登记申请表》(表1,若下载,请点击)、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到三
楼档案室窗口,将相关资料交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规定的,开具收费联系单,到一楼收费窗口交纳登记证
书工本费10元,凭收费发票到原受理窗口领取登记证书;
提示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委托代理人代办,必须由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
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补领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公证处有
效公证);
提示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
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转出登记的同时,凭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申请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提示四:以上业务只能在本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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